

引言
「財產是我辛苦一輩子賺來的,為什麼我不能決定死後要留給誰?」這是許多臺灣民眾在生前規劃遺產時,最常發出的感嘆。我國民法長年設有「特留分」制度,初衷是為了保障所有法定繼承人的基本生存權,避免被繼承人因偏愛,將遺產全數留給特定一人或外人,導致其他親屬頓失所依。
然而,隨著家庭結構的改變與高齡化社會的到來,現代人對於「家族財產共有」的觀念已逐漸淡薄,取而代之的是個人財產自主權的抬頭,以及對「誰真正付出照顧」的實質公平追求。為回應社會期待,法務部於2026年6月正式預告了民法繼承編的重大修正草案,其中最受矚目的便是「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以及增訂「特別貢獻」制度。並且於2026年7月28日,立法院正式三讀通過特留分的修法
新聞可參 中央社:立院三讀民法修正案 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我國特留分制度的現況、長久以來的爭議,以及本次修法草案及最後通過版本將為遺產分配帶來的變革。
一、我國現行「特留分」制度解析
在討論爭議與修法前,我們必須先釐清修法前民法中關於「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差異。
- 應繼分(法定比例):當被繼承人「沒有訂立遺囑」時,法律預設的遺產分配比例。
- 特留分(強制保障比例):當被繼承人「有訂立遺囑」時,法律強制規定必須保留給法定繼承人的最低份額。即使遺囑中明示「遺產全部給某人」,只要沒有剝奪繼承權事由並且明確表示剝奪繼承權時,其他繼承人依然可以依法透過「扣減權」討回特留分。
根據修正前民法第1223條規定,我國特留分的比例依繼承人身分而有不同:
| 繼承人身分 | 特留分比例 |
| 配偶 | 應繼分之 1/2 |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 | 應繼分之 1/2 |
| 父母 | 應繼分之 1/2 |
| 兄弟姊妹 | 應繼分之 1/3 |
| 祖父母 | 應繼分之 1/3 |
舉例而言,若單身且無子女的阿平過世,留下1200萬遺產,法定繼承人為哥哥與弟弟(應繼分各1/2,即600萬)。若阿明生前立遺囑將1200萬全數捐給公益團體,哥哥與弟弟仍可主張特留分(應繼分的1/3),各拿走200萬(600萬 × 1/3)。這套制度雖然保障了親屬間的經濟安全網,但在現代社會中卻衍伸出許多家庭糾紛。

二、現行制度面臨的四大爭議
為何「特留分」近年來屢遭詬病?主要源於以下幾項核心爭議:
- 嚴重侵害「遺囑自由」與財產處分權
- 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理應包含生前的自由處分與死後的遺產分配。許多長輩生前意識清醒,透過律師訂立了嚴謹的遺囑,希望能將畢生積蓄留給真正照顧自己的人。然而,特留分制度卻強行推翻了被繼承人的最終意志,這種干預在現代個人主義社會中越來越難以被接受。
- 變相保障「冷漠親屬」造成實質不公平
- 這是實務上最常發生的悲劇。許多長輩久病臥床,全由其中一個子女(或配偶)獨自扛下龐大的醫藥費與照護壓力,其他手足常年不聞不問。當長輩過世留下遺囑希望將房產留給照護者時,未現身的親屬卻能憑藉血緣輕鬆主張「特留分」。這對生前承擔照護責任者是嚴重的「實質不公平」。
- 兄弟姊妹間缺乏實質扶養義務
- 在傳統農業社會,兄弟姊妹間相互扶持,特留分有其穩定家族財富的功能。但現代社會多為小家庭,兄弟姊妹成年後經濟獨立,彼此間的依賴程度大幅降低,且在法律上扶養義務順位非常後面。既然生前沒有緊密的經濟依存,死後卻能強制分一杯羹,在情理上顯得格格不入。
- 企業傳承與財產集中的阻礙
- 許多中小企業主希望將股權或廠房集中交棒給有能力接班的子女,以免股權分散。但因為特留分的存在,接班人往往必須自掏腰包將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買」回來,無形中增加了臺灣企業傳遞與財產靈活運用的困難。
三、2026年法務部民法繼承編修法草案解析
為解決上述不合時宜的現象,法務部於2026年6月正式公告了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法核心精神在於「尊重遺囑自由、促進實質公平、保障弱勢手足」,修正草案包含四大重點:
重點一:全面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修正第1223條)
法務部考量現代家庭型態,兄弟姊妹間多無實質扶養事實,因此直接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規定。未來,若被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僅剩配偶與兄弟姊妹時,被繼承人可以完全透過遺囑將遺產100%留給配偶,或全數捐作公益。兄弟姊妹將不再擁有「強制分杯羹」的特留分保障,大幅擴張了個人的財產處分自由。
重點二:首創「特別貢獻」制度(增訂第1173條之1)
為解決「不肖子孫與孝順子女拿一樣多」的痛點,草案引進了「特別貢獻」制度。如果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有提供事業勞務、提供財務支持,或是長年負擔生病照護等實質貢獻,可以在遺產分割時,先將這筆「特別貢獻的價值」算給該繼承人,剩下的遺產再由全體繼承人分配。這打破了純粹依賴「血緣」的分配邏輯,讓「實質付出」獲得應有的評價。並可以避免未實際照顧被繼承人之人仍可以與孝順子女分配相等的遺產。
重點三:完善「遺產酌給」規定,架設弱勢手足安全網(修正第1149條)
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同時,法律強化了「遺產酌給」制度以保護弱勢。如果被繼承人的手足生前確實依賴被繼承人扶養,且因被繼承人死亡導致生活陷於困難,即使遺囑沒有分給這位手足,他依然可以向法院請求從遺產中酌給一部分作為生活保障,兼顧了遺囑自由與社會安全。
重點四:縮短限制,促進遺產迅速分割(修正第1173條之2、第1165條)
為避免遺產長期懸而未決,草案針對時效做出了更明確的限制:
- 遺囑禁止分割期限:現行允許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最長達10年,草案將此期限縮短為5年。
- 特別貢獻及歸扣的適用期限:限制在繼承開始起5年內適用,督促繼承人盡快完成遺產結算與分割。
四、本次修法實際通過條文
立法院於2026年7月28日三讀通過的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正式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原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本次修法設有6個月的施行緩衝期,但於上開法務部草案中,配套的「遺產酌給」、「特別貢獻」與「歸扣」等其餘條文(如第1149、1165、1173-1條等)皆因朝野提出不予修正或增訂,而未獲通過。
修法解析與影響
- 遺囑自由獲徹底落實:
- 影響最深的是無子女、父母已故的單身者或頂客族。過去若想將遺產全數留給配偶、伴侶或公益團體,常受制於手足的特留分扣減權。新法上路後,只要立下有效遺囑,財產分配能完全依循立遺囑人本意,手足無法再強行要求分產。
- 法定繼承地位並未改變:
- 特別要注意的是,本次修法只有刪除遺囑自由下的「最低保障」。也就是只有把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規定刪除,但應繼分的部分仍未有更動,因此,若被繼承人並未訂立遺囑,兄弟姊妹依然是民法第三順位的法定繼承人,仍可依應繼分繼承遺產,完全不受此次修法影響。
- 「預立遺囑」成為重要關鍵:
- 如同上述,本次修法只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但並沒有剝奪應繼分的法定繼承權。這代表如果你「沒有立遺囑」而回歸法定應繼分適用下,兄弟姊妹依然可以依法定順序繼承你的遺產。也就是說,在未來,若想將遺產完整留給特定對象,立下合法有效的遺囑。將會變得更加重要。
而就遺囑相關內容,可參照【家事法律】如何立一份有效的遺囑 預立遺囑必看的法律指南:避開「遺囑無效」的致命地雷 – 姜智勻律師
- 如同上述,本次修法只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但並沒有剝奪應繼分的法定繼承權。這代表如果你「沒有立遺囑」而回歸法定應繼分適用下,兄弟姊妹依然可以依法定順序繼承你的遺產。也就是說,在未來,若想將遺產完整留給特定對象,立下合法有效的遺囑。將會變得更加重要。
- 配套未過的潛在隱憂:
- 因「遺產酌給」與「特別貢獻」等草案條文被擱置,若現實中有長期照顧被繼承人,或經濟上高度依賴被繼承人的弱勢手足,一旦被遺囑完全排除,將失去所有法律救濟管道。
- 此外,由於草案中的特別貢獻制度並未於本次修法修正,兼之剝奪繼承權的高門檻存在,這意味著修法後仍可能無法有效解決「不肖子孫仍得與孝順子女均分遺產」的情況發生。如果法定繼承人只是與被繼承人關係疏離、感情冷淡,但未達到「重大虐待或侮辱」的程度,被繼承人依然無法完全排除對方的繼承資格。
五、結論
本次的修法,宣告了我們正逐漸從傳統「血緣至上」的觀念,過渡到「尊重個人意願」的現代法制。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把財產的決定權還給了所有權人,不論如何,這次的修正有望減少遺產糾紛,而讓留下來的財產能真正傳遞給值得的人。。
同時,本次修法也可能連帶造成遺囑的訂立將會成為未來家族進行遺產分配時,要排除手足繼承時,必須要做的手段,以排除手足仍可能適用應繼分的空間。
六、關於特留分修法草案的兩大 Q&A
Q1:這次修法,是不是代表我以後就「完全不能」把遺產分給我的兄弟姊妹了?
A1:不是!
草案刪除的是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強制保障份額)」,而不是剝奪他們的「繼承權」。
- 如果您沒有立遺囑:遺產依然會按照民法的規定,由兄弟姊妹依照「應繼分」來繼承。
- 如果您有立遺囑:您完全可以在遺囑中指定把財產交給感情深厚的兄弟姊妹,法律絕對尊重。
修法真正的影響是:如果您在遺囑中決定把財產全部留給配偶或捐出,過去兄弟姊妹可以強制拿走應繼分的1/3;修法後,他們就不能再強行索要。修法給予了您這部分的選擇自由。
Q2:如果我生病期間都是某個弟弟在照顧,既然「特別貢獻」草案沒通過,我該怎麼保障他?
A2: 由於「特別貢獻」條款未過,弟弟無法在事後依法直接向其他繼承人要求多拿份額。您必須在生前把握新制帶來的「遺囑自由」,直接透過預立遺囑,將大部分或全部的遺產指定分配給該位弟弟,才能精準落實您的報答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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