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拒絕探視會怎樣?律師解析「會面交往權」與探視權常見爭議

前言:離婚後,我還能看孩子嗎?

當婚姻走到盡頭,如何和平的分手,以及後續家庭的內部要怎麼處理,夫妻雙方或許能透過簽字或法院判決分道揚鑣,但在現實中,除了夫妻之間以外,「父母與子女」的血緣與親情羈絆,並不會因為離婚而終止。兒子女並不可能在同一時刻與父母同住,勢必會做出決定,是要跟父親還是跟母親,而非居於主要照顧者的一方又要如何維繫與子女的情感?在許多離婚案件中,最讓雙方揪心、甚至引發激烈衝突的,往往不是財產怎麼分,而是「孩子歸誰」以及「沒爭到親權的一方,或是非主要照顧者的一方,還能不能看孩子」。

在法律上,這個「看孩子」的權利被稱為「會面交往權」(或稱探視權)。這不僅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健康成長過程中不可或缺的權益。本文將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會面交往權的行使方式、拒絕探視的嚴重後果、強制執行的途徑,並解答實務上最常見的兩大疑問。

一、 會面交往權的行使

會面交往權規定於我國民法第 1055 條第5項。

民法第 1055 條第5項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即使父母離婚,未取得親權的一方,依然有權利與子女面會交往。

  1. 核心原則: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 會面交往權的出發點,並非單純滿足父母的思子之情,而是基於「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心理學與兒童發展研究皆指出,孩子在成長過程中,若能同時獲得父母雙方的關愛與陪伴,對其人格發展、安全感建立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除非有特殊情況(例如家暴、虐待),否則法院都會保障非同住父母的探視權。
  2. 行使方式的約定與裁定
    • 會面交往的具體方式,通常會經過以下幾個階段來決定:
      • 雙方協議: 父母在離婚時,可以自行協商探視的時間、地點與方式,並清楚寫在離婚協議書中。越具體越好,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 法院調解與裁定: 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可以聲請法院酌定。法院通常會先安排調解;若調解不成,法官會請「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了解雙方狀況及孩子意願,最後做出裁定。
  3. 常見的會面交往方案
    • 實務上,一份完整且具體的會面交往方案通常會包含以下幾個維度:
      • 平時探視: 通常在實務上,常見的探視方案為約定隔周進行會面交往,例如每月的第一、第三個週末,週六上午9點接走,至週日下午5點送回。
      • 寒暑假探視:由於假期較長,在未成年子女寒暑假時,非同住方通常可以另外約定獲得較長的天數,例如寒假增加7天、暑假增加21天的同住時光。
      • 特殊節日:如農曆過年(常見的有單數年與雙數年輪流,或是依照傳統習俗小年夜到初一在父親家,初二到初四在母親家)、父親節、母親節、父母生日、子女生日等,也可以特別約定陪伴權。
      • 其他聯繫方式: 除了實體見面,會面交往也包含通話、視訊、傳送訊息、通信或贈送禮物等權利。在不影響未成年子女生活作息的情形下,同住方不得無故阻撓這些日常的感情聯繫。

二、 如果拒絕讓對方行使會面交往權,可能面臨的問題

在實務中,取得親權或擔任主要照顧者(同住方)的父母,有時會因為對前配偶的怨恨、扶養費糾紛,或是害怕孩子被對方「搶走」,而百般阻撓對方探視孩子。例如:故意不接電話、常說孩子生病不方便、偷偷搬家讓對方找不到人等。

這樣的行為,不僅對孩子的身心發展有害,在法律上也會面臨極為嚴重的後果。

1. 面臨強制執行與高額怠金

探視權若已經過法院裁定,或是雙方在法院做成調解/和解,這份文件就具備了「執行名義」。如果同住方無故拒絕交出孩子讓對方探視,非同住方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若確認同住方刻意阻撓,可以依據家事事件法準用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對同住方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怠金」。更嚴重的是,只要同住方持續不配合,法院是可以「連續處罰」的,直到同住方願意配合為止。

2. 違反「友善父母原則」,可能導致親權被改定

這點是許多阻撓探視的父母最常忽略的致命傷。民法及家事事件法在評估誰適合擔任孩子的親權行使人時,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標準叫做「友善父母原則」。

此原則的意思是:法院在判斷誰來擔任照顧者對子女比較好時,會判斷哪一方是「友善父母」,而去觀察哪一方比較願意「鼓勵且協助」孩子與另一方保持良好關係。如果同住方不斷阻撓探視、甚至在孩子面前惡意批評另一方(即所謂的「親權離間」),法院會認定同住方不適任行使親權。

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3項,若同住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包含惡意阻撓探視),非同住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實務上,因為惡意剝奪對方探視權,最終被法院改定親權、將孩子判給另一方的案例在所多有。

三、 會面交往權的強制執行

當探視權遭到惡意剝奪,非同住方該如何透過公權力救濟?這就涉及了「家事強制執行」程序。相較於一般追討金錢債務的強制執行,牽涉到「人」(特別是未成年孩子)的執行程序,法院會顯得更加細膩與謹慎。

1. 取得執行名義並提出聲請

首先,聲請人必須持有合法的「執行名義」。這包含:

  • 法院的確定判決或裁定。
  • 在法院作成的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

帶著上述文件,聲請人可向未成年子女戶籍地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遞狀,聲請強制執行。

2. 柔性勸導與家事調查官的介入

與查封財產不同,法院不會一開始就派警察去把孩子強行抱走。這會對孩子造成極大的心理創傷。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8條規定,法院通常會先發函,定一個履行的期間,要求同住方在期限內配合。若同住方拒絕,法院會請「家事執行官」或社工人員介入協調。他們會實地訪視,了解阻撓的原因,對同住方進行溝通勸導,並安撫孩子的情緒,試圖以最平和的方式達成探視。

3. 處以怠金或管收

若柔性勸導無效,同住方依然故我,法院便會祭出經濟制裁,也就是前述提到的連續處以怠金。在極少數且極端惡劣的情況下,若處以怠金依然無法迫使同住方履行義務,法院甚至有權裁定將債務人(同住方)管收(暫時拘留在看守所),以此施加極限壓力。

4. 直接強制執行(極少數情況)

如果上述方法都用盡,且法院評估交出孩子對孩子並無危險,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3項之規定,法院還是使用「直接強制」的手段,而可以動用警察及相關人員,將孩子帶離交給對方探視。但在台灣的實務中,考量到這對孩子心靈的巨大撕裂與驚嚇,法官動用直接強制的比例極低,通常還是會回到「改定監護權」的訴訟來根本解決問題。

四、 關於會面交往權的常見 Q&A

Q1:前夫/前妻都沒有按時付孩子的扶養費,我可以拒絕他來探視小孩嗎?

答:不可以。

在法律概念中,「給付扶養費」與「行使會面交往權」是兩件完全獨立的事情。扶養費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經濟義務;而會面交往權是保障子女身心發展與親情聯繫的權利。

對方不付扶養費,確實不負責任,針對「扶養費」的部分,若是由法院裁判扶養費金額時,可以持相關裁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查扣對方的薪水或存款)。如果尚未具有執行名義,則可以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或是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但您不能以此作為籌碼或報復手段,單方面切斷對方與孩子的見面機會。因為會面交往權不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成長所必須,如果您因為對方不付錢就拒絕探視,不僅可能被認定為違背子女最佳利益,自己反而會面臨被處以怠金、甚至被對方聲請改定親權的法律風險。一碼歸一碼,是處理家事法律糾紛最基本的原則。

Q2:不是我不讓他看,是小孩自己說「不想見到爸爸/媽媽」,這樣對方還能強制探視嗎?

答:視情況而定,法院會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但會仔細調查背後的原因。

這是實務上最棘手的問題之一。當孩子表達拒絕時,法院不會盲目地強制執行,而是會依據孩子的年齡、心智成熟度來綜合判斷:

  1. 孩子的年齡:如果孩子已經是國高中生(例如 14 歲以上),已經具備相當的自主判斷能力,法院與執行官通常會高度尊重孩子的意願。如果是年幼的幼童(例如 3、4 歲),其表達可能受到環境影響,法院的評估就會更深入,而不會單方面以未成年子女之意思作為唯一判斷基準。
  2. 調查是否為「親權離間」: 很多時候孩子說不想見對方,是因為同住方長期在孩子面前灌輸「你爸爸不要我們了」、「你媽媽是壞人」等負面思想,或是孩子為了對同住方表達「忠誠」而被迫拒絕。家事調查官與心理諮商師會介入評估,確認這到底是孩子真實的意願,還是受到了大人的精神操弄(洗腦)。
  3. 重新裁定探視方式: 如果孩子真的對另一方感到陌生或抗拒(例如雙方很久沒見面),法院可能會裁定先從「漸進式探視」開始。例如:一開始先在社福機構由社工陪同見面,或者先從短暫通話、視訊開始,等雙方重建信任與親密感後,再恢復過夜或一般探視。

結論

離婚,結束的只是夫妻之間的不適合的伴侶關係;但身為父母的職責與對孩子的愛,永遠不會因此畫下句點。會面交往權的設計,是為了在破碎的家庭結構中,盡可能為孩子拼湊出完整的愛。放下大人之間的恩怨,實踐友善父母原則,讓孩子依然能安心地擁抱爸爸與媽媽,才是對孩子真正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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