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被第三人侵害其配偶權,成功為其爭取到損害賠償

螢幕擷取畫面 2026 06 02 001945

案件背景

  1. 案由: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2. 事實:原告的配偶有與第三人間存在侵害配偶權的情事,但在提起民事訴訟後,被告堅辭否認對話紀錄的真正性,也全盤否認原告所提出所有證據的刑事真正性,又主張沒有配偶權的存在……

辯護重點

  1. 透過整理並分析被告與原告配偶的對話紀錄,找出對話紀錄中與被告提出對話重疊的人事物。並核對出相關對話與證人證述及客觀資料的時間軸能否對應。
  2. 對方主張前後矛盾的地方,包含胡亂將名詞指稱為形容詞,先前未爭執真正性直到我方提出答辯狀才否認。
  3. 針對配偶權是否為民法侵權行為之賠償標的,從實務多數見解、大法官解釋等,強調被告主張見解於現今食物仍非主流見解,且引用的判決與本案情境迥然不同,不能比附援引。

法院見解(摘錄)

  1. 被告於114年7月23日第一次的答辯狀並未否認,僅否認照片及直播光碟與譯文之形式上真正,事後再改稱,已見心虛。…另觀被告所提出與甲OO的對話,有「比比」用詞,而被告不爭執「比比」的代稱是指原告,亦與原證2對話亦出現「比比」乙詞相同。佐以原證2對話,涉及被告女友之綽號、甲OO私密身體病況等其他外人不會知悉之訊息,可見該對話並非憑空捏造,確為被告與甲OO之對話無誤。
  2. 再者,依原告所提出之原證4直播談話譯文,可知該男子承認有跟人妻發生性行為。被告雖否認直播影音談話為其所為。但本院經當庭勘驗原證4光碟與原告手機直播檔,併行交叉播放後,內容相符…與原證2之LINE對話中,被告原先與甲OO約定過年初一至初三見面之情事一致。參以直播中,數次提及被告前女友暱稱、甲OO之暱稱等詞,而第三人並不會知悉上開暱稱用詞,可見該直播内容並非憑空捏造,而係被告本人之直播甚明。
  3. 至被告雖否認「哭哭」是指前女友,辯稱語意中的「他跟哭哭一樣」等語,是一種情緒,指憂鬱的痛苦如同哭泣的原因一樣,而非指「哭哭」是一個人等語,但與LINE對話及直播談話摘要顯示「哭哭」是指一個人之文意顯然不符,實非可採。
  4. 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依該學者文章之整理,已明確記載學說與實務之通說均認為侵害配偶權構成侵權行為之要件,僅係權利與利益之爭(按:即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地方法院則出現判決,認為侵害配偶權不構成侵權行為等語,可見被告所抗辯之內容,顯屬少數或極少數實務見解,並非可採。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於法有據。
分享此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