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當長輩逐漸失去判斷力:一次搞懂「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差異與聲請流程

前言

近日,因為前總統馬英九的身心健康狀況,讓輔助宣告的議題再度登上台灣民眾的視野。

新聞可參:
馬辦風波…周美青、馬以南發聲明 家人盼馬英九真正退休

https://udn.com/news/story/124889/9520429?utm_source=yahoonews&utm_medium=yahoo

手寫信全文曝 馬英九痛心:我充分信任蕭旭岑,沒想到…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522/3170310.htm

而對於真實情況如何,涉及到事實及客觀證據的判斷,筆者在此不多做推測。但對於在實務上,針對監護宣告以及輔助宣告的聲請,是一段為家人或自己安排未來時,經常會面臨的艱難過程。當長輩因為老化、失智症或是各種原因判斷能力顯著降低甚至是失去判斷能力時,又或者是家人因為精神疾病、意外腦傷而無法自理財務時,為了避免他們的財產遭到詐騙或遭有心人士惡意轉移、使用,法律提供了「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這兩道保護機制。

然而,要透過法院剝奪或限制一個人的法律行為能力,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本文筆者將為讀者梳理這兩者的差異、聲請流程、證明方式,以及當事人本身的意願與抗辯權利。

一、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根本差異

簡而言之,兩種宣告的核心差異,在於當事人「意思表示能力喪失的嚴重程度」。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與心智缺陷,來決定適用哪一種保護機制。

  1. 監護宣告:全面性的保護與代理
    • 當一個人的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已經嚴重到「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時,法院會裁定監護宣告(民法第14條)。
    • 適用對象例示:
      • 重度失智症患者、植物人、重度智力障礙者、處於長期昏迷狀態者。這些人已經完全無法理解外界的資訊,也無法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
    • 法律效力:
      • 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法律上會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5條)。所做的任何法律行為(例如簽約、買賣、贈與、結婚)都是無效的。
    • 監護人的角色:
      • 法院會選定一位「監護人」擔任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可以全權代替當事人處理財產與生活事務。
      • 但若要代理當事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獲就供當事人居住的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時,必須額外向法院聲請許可。也不可以拿當事人的財產為民法規定事項外的投資。(民法第1113準用第1101條)。
  2. 輔助宣告:針對特定重大事項的協助
    • 當一個人的精神狀態雖然有缺陷,但還沒有到完全喪失判斷能力的地步,只是「顯有不足」時,法院會裁定輔助宣告(民法第15條之1)。
    • 適用對象例示:
      • 輕度或中度失智症患者、輕度精神疾病患者、輕度智力障礙者。他們可能還可以自己去便利商店買便當、搭公車,但如果讓他們去辦理房屋貸款、借錢給別人,可能會做出錯誤的判斷。
    • 法律效力:
      • 受輔助宣告之人,在法律上類似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們在處理日常生活瑣事及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時,依然有效;但如果是進行民法第15條之2規定的「重大行為」時,就必須經過輔助人的同意。
    • 輔助人的角色:
      • 輔助人不是全面代理,而是「同意權人」。根據民法第15條之2,受輔助宣告者在進行以下行為時,必須經過輔助人同意才生效:
        •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 為訴訟行為。
        •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 其他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 而就輔助宣告的詳細內容可參:什麼是輔助宣告?輔助宣告會有什麼效果? – 姜智勻律師

核心差異比較表

比較項目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心智狀態完全無法表達或辨識其意思辨識能力顯有不足,但未完全喪失
法律地位無行為能力人就特定重大事項受限制之行為能力人
日常生活小額買賣無效(需由監護人代理)有效(可自行決定)
重大財產處分由監護人代理(不動產需法院許可)需經輔助人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
【補充】 選舉權仍有選舉權
*民國112年6月9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兩法中有關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的規定已經刪除。
仍有選舉權

二、 誰有資格提出聲請?

為了避免濫用,法律嚴格規定了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的「聲請權人」。依民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1規定,以下人員或機構有權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1. 本人:為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展現。有些人在失智症初期,意識到自己未來可能無法處理財產,會趁著還有部分意識時,自己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
  2. 配偶:必須是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的配偶。
  3. 四親等內之親屬:包含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堂表兄弟姊妹等。這些都是常見的聲請人。
  4.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考量到現代社會家庭結構改變,有些親屬雖然超過四親等,但實際與當事人同住並照顧長達一年以上,也具備聲請資格。
  5.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當事人如果無親無故,或者親屬都在侵害他的財產(例如家暴、不當轉移財產),社會局、長照機構或檢察官也可以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主動介入提出聲請。

三、 如何證明當事人需要受宣告?(法院實務流程)

要剝奪一個人的行為能力,不能僅憑家屬的一面之詞。法院的審理過程非常嚴謹,主要透過以下兩個層次的證據來確認:

  1. 聲請時書面釋明(初步證明)
    • 在向法院遞交聲請狀時,家屬必須附上相關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相關證據,例如當事人的醫療證明等,證明當事人確實有心智缺陷。這通常包括:
      • 診斷證明書:例如由精神科或神經內科醫師開立,載明疾病名稱(如阿茲海默症、思覺失調症)以及其對認知功能的影響。
      • 身心障礙證明:若有請領政府核發的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也是強而有力的佐證。
      • 病歷摘要或重大傷病卡:輔助證明其病史。
  2. 法院指定的專業醫學鑑定(核心證明)
    • 僅有診斷證明書是不夠的。法院受理後,依家事事件法第167條規定:「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
    • 因此,在程序上通常會安排「法官與鑑定醫師共同訊問與鑑定」的程序,這是整個流程中最關鍵的一環。
      • 鑑定地點:如果當事人還能行動,通常會安排在醫院的鑑定室進行;如果當事人已經臥床、插管或住在安養機構,法官與醫師可以到醫院病房、安養中心或家中進行鑑定。
      • 鑑定情形(非完全相同)通常法官會嘗試與當事人對話,確認當事人狀況,例如會問一些基本的問題(舉例來說可能會詢問當事人「你叫什麼名字?」、「今天是幾月幾日星期幾?」、「這是多少錢?」、「你旁邊這個人是誰?」),以肉眼與常理觀察並確認當事人的反應。接著,由專業的醫師進行更深入的醫學與認知測驗。
      • 鑑定報告:於鑑定完成後,醫師會在幾週內向法院提出正式的「精神鑑定報告書」,明確給出醫學上的結論:當事人的心智狀態是屬於「完全喪失」還是「顯有不足」。在實務上,法院通常會高度尊重這份醫學鑑定報告來做出裁定。

四、當事人能否表示「不需要」受宣告?

這也是這次馬英九前總統事件中,兩邊有歧異的地方,是否在家人代替當事人聲請監護宣告或者是輔助宣告時,當事人是否可以自己表示反對,表示自己很健康而不需要受到任何監護或輔助宣告?

隨著台灣訂定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精神逐漸在我國法律及實務上普及,法律越來越重視身心障礙者的自主意願。

因此,當事人能否表示「不需要」受宣告的答案是肯定的,當事人絕對有權利在程序中表示反對,並為自己抗辯。

不過,雖然當事人可以拒絕而表示「不需要」受宣告,但最終決定權仍在於法院就綜合一切證據資料及情狀後的判斷。就此,法院有強制訊問的義務,當事人亦可在法院訊問時,為自己主張及抗辯。

  1. 法官的「強制訊問」義務
    • 家事事件法第167條規定規定,除非當事人處於昏迷、植物人等絕對無法表達意願的狀態,否則法官在作成裁定前,應親自訊問當事人。法官不能只聽信家屬的說法或單看書面資料就下定論。這也是法官必須親自到場參與鑑定的原因。
  2. 當事人的抗辯方式
    • 如果當事人認為自己意識清楚,不需要被監護或輔助,可以採取以下行動:
      • 當庭表達意願:在法官訊問時,明確且有條理地回答問題,證明自己的記憶力、計算能力與判斷力均屬正常。
      • 提出反證:當事人可以自行去其他大型醫院進行精神智力評估,並將對自己有利的診斷報告提交給法院。
      • 委任律師:當事人有權委任律師擔任代理人,在法庭上協助自己提出防禦,質疑家屬聲請的動機(例如家屬其實是為了爭奪財產才惡意聲請)。
  3. 法院的綜合判斷:客觀醫學重於主觀意願
    • 雖然當事人可以拒絕,但最終決定權在於法院就綜合一切證據資料及情狀後的判斷,其中,法院判斷的最重要依據即為「客觀的醫學證據」
      • 抗辯成功:
        • 如果當事人在法庭上對答如流,且醫師的鑑定報告也認為當事人心智並未達到法定缺陷的程度,法官就會駁回家屬的聲請,保障當事人的自由。
      • 抗辯無效:
        • 但也有可能當事人極力表示反對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然而醫師的鑑定報告指出其大腦功能確實已嚴重退化,法官為了保護當事人的財產安全,依然會強制裁定監護或輔助宣告
        • 因為在失智症患者中,時常有「缺乏病識感」的情形發生,(例如病患堅持自己沒病,但在法庭上連現在是民國幾年、自己的家人、住址都說錯,甚至在庭上大罵家屬等)。因此,即使當事人表示反對時,法院仍然不得完全尊重當事人意思,而逕自作出駁回的裁定。

五、宣告種類的「法院職權轉換」

此外,法院並不受聲請人所聲請宣告種類的限制。如果家屬聲請「監護宣告」,但法官與醫師鑑定後發現,當事人狀況沒那麼糟,法官是可以直接改裁定較輕的「輔助宣告」。反之,如果家屬聲請「輔助宣告」,但鑑定發現當事人已經完全無意識,法官也會主動改裁定為「監護宣告」。(民法第14條第3項、第15條之1第3項)

六、結論

為家人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往往伴隨著情感上的拉扯。當自己的親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需要受保護的對象,家屬心裡多半是不捨的。然而,在當事人確實需要他人協助時,透過法院的公權力介入,選定適當的監護人或輔助人,並讓法院來介入及監督,其實是為摯愛築起最後一道堅實的防線。

如果你正在考慮為家人走這道程序,建議先與其他家屬進行充分的溝通,並且詢問專業人士確認相關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所需要規範的事項,達成由誰擔任監護人以及監護當事人相關條件的共識,這將能大幅縮短法院審理的時間,讓長輩盡早獲得法律的保護。

七、常見問答

Q1:兄弟姊妹對於「由誰來當監護人」意見不合,法院會怎麼處理?

A:法院會以「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並請社工進行訪視。

當家屬間無法達成共識時,法官不會單憑誰是長子或誰比較有錢來決定。法院通常會函請各縣市政府的社會局(或委託民間社福機構)派社工到各個有意願擔任監護人的親屬家中進行「訪視報告」。

社工會綜合評估各方條件,包含:誰過去主要負責照顧、與長輩的親密程度、各自的經濟與家庭狀況、長輩本人的意願(若還能稍微表達)等。

如果家屬間的衝突真的太過激烈,為了避免長輩的財產或照護權益受損,法官也有可能採取「共同監護」,例如讓A負責生活照護,B負責財產管理,互相制衡。

Q2:我已經是監護人了,如果長輩需要龐大的醫療費與安養院費用,我可以把長輩名下的房子賣掉來籌錢嗎?

A:不行直接賣,必須先向法院「聲請處分不動產許可」。

這是在實務上最常被誤解的規定。許多人以為拿到了監護權,就可以全權處理長輩的所有財產。但為了防止監護人偷偷掏空受監護人的資產,民法第1101條有嚴格的「防弊機制」。

如果只是提領帳戶裡的存款來支付生活費是可以的。

但只要牽涉到買賣、抵押長輩名下的「不動產」,監護人就必須額外寫一份聲請狀向法院報備,並提出安養院的繳費單、醫療收據等證明「確實是為了長輩的利益與必要開銷」,同時還要附上房屋的估價報告證明沒有賤賣。必須等到法官裁定核准後,地政事務所才會讓你辦理過戶。 如果擅自賣掉,該筆買賣合約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Q3:如果受宣告的人後來奇蹟似地康復了(例如車禍腦傷後復健良好,或精神疾病穩定控制),可以取消宣告嗎?

A:可以的,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

監護或輔助宣告並不是一輩子的烙印。如果當事人的心智狀態已經恢復正常,或者有顯著好轉(例如原本是監護宣告,現在進步到只需輔助宣告),包含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等法定聲請權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或變更的聲請。

流程上與一開始聲請時類似,法院一樣會安排法官與醫師重新進行精神醫學鑑定。只要醫師的鑑定報告確認當事人的認知與判斷能力已經恢復,法官就會裁定撤銷宣告,讓當事人重新獲得完整的法律行為能力,拿回自己財產與生活的主導權。

如有遇到需要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情事,或是對於自身案件有所疑問者,均可以填寫網站預約諮詢表單,或是透過以下方式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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