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受感情詐欺而被控詐欺、洗錢,一審無罪後遭檢察官上訴,成功駁回上訴而維持無罪判決

案件背景

1.案由:詐欺、洗錢防制法案件,感情詐欺事件。

2.事實:當事人於交友軟體上結識網友,而後一位聊天而逐漸產生感情,而後墜入愛河而在網路上建立戀愛關係,其後即基於感情及交往的信賴基礎,答應協助其「男友」的代購工作,而協助收取客戶匯款之貨款,並協助將款項轉帳至男友指示之帳戶,而有告訴人的錢匯至當事人帳戶因而被列為詐欺、洗錢的被告,一審

辯護重點

1.透過整理並分析被告與該網友的對話紀錄,確認兩造間的對話存在諸多涉及男女朋友間才會有的「私密情話」,並有數通長時間的通話紀錄,而與交往中男女的情況相符。向法院說明本件確實是被告基於感情的信賴基礎而為之,主觀上並無詐欺的故意及不確定故意。

2.從當事人的金流紀錄證明帳戶是其日常生活使用的薪轉帳戶,並且在行為發生時仍有薪資轉入。與一般提供予詐騙集團人頭帳戶之人,多為提供「久未使用、內無現款」帳戶之情況有別。

法院見解

1.有關詐欺犯罪成立與否,自不得逕以帳戶所有人持有之帳戶有無淪為詐欺集團使用為斷,應予審究被告究竟係基於何原因提供其帳戶予詐欺集團,及為何依詐欺集團之指示提款及交付款項,用以認定被告對於其行為成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犯行,主觀上有無認識或預見,綜合行為人之素行、教育程度、財務狀況與行為人所述情節之主、客觀情事,本於經驗法則,以為判斷之基礎,審慎認定。
2.綜合上開事證,可知被告於本案發生前已與「宏」於交友軟體上轉換至Instagram及LINE聊天,並於近2週之時間頻繁傳送文字及語音訊息,且有多次通話,被告與「宏」間對話內容亦已十分親密,被告係於「宏」自稱工作繁忙須找人幫忙時產生心疼之情緒並主動在未詢問對價關係前即主動表達有幫忙之意,堪信被告及辯護人辯稱係因被告認為被告與「宏」已為交往關係等情為真實。
3.被告在其對「宏」有高度信任感之前提下,誤認對方為與其有情感上親密聯繫而可信賴之人,因而應允「宏」及「宗恒」之請求,提供本案帳戶供其等匯入款項,並依指示將本案帳戶內款項用以購買虛擬貨幣再存入指定電子錢包之舉,雖不無輕率之虞,惟並非全然與常理不合。
4.本院衡酌本件檢察官所舉前開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有罪心證。原判決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均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被告有罪之心證,因而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於法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無罪諭知為不當,僅係就原審依職權為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重為爭執,並未提出新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確有此部分之犯行,難認可採,故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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