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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俗話說:「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在親友之間或商業往來中,金錢相關的借貸是非常常見的行為。然而,許多民眾在借錢給他人時,往往因為相信人與人間的信任,或者是覺得寫借據會很不好意思,甚至是認為要求借據是對對方不禮貌的行為,並且認為只要有匯款紀錄就可以證明有借錢,而僅有口頭約定或隨意寫張借據,導致日後對方拖欠不還時,面臨舉證困難、甚至對簿公堂的窘境。
為了保障雙方權益,避免「借錢時是朋友,討錢時變仇人」,簽訂一份完善且具法律效力的「借貸契約」至關重要。以下為您整理關於借貸契約應注意的法律事項,幫助您在遇到借貸需求時,能有清楚的法律觀念與實務應對方式。
一、借貸契約的適用法律
在台灣,關於金錢借貸的法律規範,主要是以民法進行相關規範。而在民法中,借貸分為「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兩種:
- 使用借貸:規範在民法第464條,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的契約。舉例來說,一般常見的借車就是典型的使用借貸。
- 消費借貸:規範在民法第474條,是指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而我們一般俗稱的「借錢」,在法律上即是屬於「消費借貸契約」的一種。因此,金錢借貸關係的成立與履行,皆須受到民法債編中關於消費借貸的相關條文約束。
二、借貸契約的相關重要規範
而在擬定借貸契約前,必須先了解民法對於消費借貸的幾個核心規範,以免簽訂的契約面臨無效或吃虧的條款:
- 借貸契約是「不要式契約」
- 所謂不要式契約,是指依法律規定,不需遵循特定程序、文件或儀式(例如書面契約),只需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契約。換言之,只要兩邊有借貸的合意,而就借貸的相關內容達成共識,不論是用口頭,或是用LINE文字留言等,都可以成立借貸契約的關係。
- 借貸契約是「要物契約」(交付才是關鍵)
- 這是最常被忽略的法律重點,消費借貸屬於「要物契約」,意思是光有借據或合約是不夠的,必須要有「金錢交付」的動作,借貸契約才算真正成立。舉例而言,如果雙方簽了100萬的借貸契約,但出借人遲遲沒有把錢匯給借款人,這個借貸契約就不生效力。因此,日後若發生糾紛,出借人除了要提出相關「借貸契約」的證據,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之外,還必須提出「匯款紀錄」或「簽收單」來證明錢確實有交給對方。
- 法定利率上限(最高約定利率)
- 為了防止高利貸剝削,民法第205條規定,最高約定利率上限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16%)」。如果雙方約定的利息超過年利率16%,超過的部分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借款人有權利拒絕支付超過16%部分的利息。
- 關於法定利息的詳細內容可以參酌另一篇文章
- 請求權消滅時效
- 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根據民法第125條及第126條規定,本金的請求權時效為15年。從約定的還款日開始起算,若超過15年未向對方催討,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消滅而拒絕還款。而就利息的部份,要特別注意的是,利息的請求權時效只有5年。若超過5年未向對方催討利息,則就超過5年的利息,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消滅而拒絕支付該部分的利息。
三、借貸契約應該要提到的核心事項
一份完整且具備防禦力的借貸契約,建議必須包含以下七大重點事項:
- 當事人基本資料(用來明確借款人的身分)
- 在契約中,必須清楚載明「貸與人(出借人)」與「借用人(借款人)」的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與通訊地址、聯絡電話。以利於日後若發生怠於清償或是拒絕清償而需要寄發存證信函或提起訴訟時,可以提供予法院或是送達存證信函之用。
- 借款金額(大寫防塗改)
- 明確寫出借款的總金額。為了防止金額遭到事後塗改或變造,建議借款金額可以用「中文大寫」書寫(例如:新台幣 壹佰萬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而若有塗改的地方,也可以要求契約雙方在塗改處簽名,減少日後紛爭。
- 借款交付方式與證明(成立契約的要件)
- 如同前述「要物契約」的概念,契約中應寫明這筆錢是如何交給借款人的。
- 若是以匯款方式,則可載明「由甲方(出借人)於O年O月O日,匯款至乙方(借款人)指定之OO銀行OO分行,帳號:OOOO」。
- 若是以現金交付,則應在契約中載明「乙方已於簽約時當面收訖無誤」、「乙方於O年O月O日收受現金OOOO元」,並在後方要求借款人簽名證明已收受該借款。也可以另外請借款人簽署一張「收受現金之收據」,以證明金錢已經交付給對方。
- 利息與計算方式
- 借錢是否收利息以及金額部分,可由雙方自由約定。
- 若是無息借款,則應明文寫出「本借款無息」,以避免日後之紛爭。
- 若是有息借款,則需寫明利率(例如:年利率5%、月利率1%),以及利息的支付方式(例如:每月5號支付、或到期與本金一併清償)。
- 特別要注意,年利率不可超過法定約定利率上限16%。
- 清償期與還款方式
- 必須明確約定「何時還錢」以及「怎麼還」。
- 若是一次清償,則應載明於某年某月某日前全額歸還。
- 若是分期還款,則亦須載明每期還款金額與何時還款。
- 注意!關鍵防護條款(期限利益喪失條款/加速條款):
- 若約定分期還款,務必加入「加速條款」,亦即在借貸契約中,賦予債權人在未依約定進行清償時,可以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剩餘貸款的權利。一旦觸發,借款人喪失「分期還款」的期限利益,未到期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常見的使用文字為「如有一期未依約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否則,若對方第2期就開始欠款,您只能就當期欠款提告,而不能要求對方將後續未到期的餘額一次還清,這在訴訟上會非常沒有效率。
- 違約金與遲延責任
- 為了督促借款人準時還款,可以約定「違約金」。當借款人逾期未還時,除了原本的本金與利息外,出借人還可以額外請求違約金(例如:逾期還款時,按日加計千分之一的懲罰性違約金)。
- 擔保品、保證人、本票
- 若借款金額龐大,建議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關抵押品(例如不動產)設定抵押,或尋求資力良好的第三人擔任「連帶保證人」,這樣如果借款人跑路,還能向連帶保證人追討。此外,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於簽署借貸契約時,同時簽發「本票」。若對方違約時,有本票的情形債權人即可以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速度會比進行民事訴訟快得多,於取得本票裁定的確定證明書後,即能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 管轄法院
- 在擬定契約前,建議約定「雙方如因本契約涉訟,同意以台灣OO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通常約定為出借人戶籍地或居住地附近的法院),以免日後要大老遠跑到對方的戶籍地去打官司。
四、結論
在一般生活上,需要用錢的情形在所多有,在借錢給別人時,擬定好一份完善的契約,不僅是保護自己的行為,更是雙方維繫良好合作的重要基礎,請不要為了一時的方便或是隨意,而隨便的草擬契約甚至是不擬契約。否則,一旦發生糾紛時,則在日後的舉證上都會橫生枝節,甚至是因為沒有證據而求償無門,而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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