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輔助宣告?輔助宣告會有什麼效果?

輔助宣告是法院對於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造成與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的意思的瞭解程度,比一般人稍顯較弱,而在判斷、表達能力上有所不足的人所做的宣告。其效果是受輔助宣告人在為特定行為時,須經由輔助人的同意才生效,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現實生活所需者不在此限。輔助宣告的目的是在特定法律行為上透過選任輔助人協助受輔助宣告之人,以保護其權益。 聲請人主要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等。輔助宣告應向受輔助宣告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進行聲請。

老柯近年來因輕度失智症,記憶力與判斷力逐漸減退。雖然他仍能自理基本生活起居,但在處理金錢、簽署重要文件,例如買賣房產、大筆消費或處理銀行事務時,常感到力不從心,有時甚至會因為判斷失誤而導致潛在的財務風險。他的女兒小柯非常擔心爸爸的狀況,希望能在法律上提供更完善的保護,但又不希望過度干預爸爸的生活自主權,請問他可以怎麼做?

而在老柯受輔助宣告後,如果自己跑去貸款買汽車,並約定分期清償,這樣的契約,效力如何?

什麼是輔助宣告?

輔助宣告是法院對於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造成與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的意思的瞭解程度,比一般人稍顯較弱,而在判斷、表達能力上有所不足的人所做的宣告。輔助宣告的目的是在特定法律行為上透過選任輔助人協助受輔助宣告之人,以保護其權益。

誰可以聲請?

輔助宣告的聲請人為

1.受輔助宣告本人

2.配偶

3.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

4.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5.檢察官

6.主管機關

7.社會福利機構

如何聲請?流程是什麼?

輔助宣告是向應受輔助宣告之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進行聲請,需要準備的資料如下:

1. 聲請狀。
2.應受輔助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輔助人的戶籍謄本各 1 份。
3.應受輔助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4.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文件。
5. 聲請人可向法院推舉輔助人之人選,並應檢附「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給法院作為參考。

至於聲請輔助宣告的流程,虞向法院提出聲請後,會經由法院進行審理並由醫院進行鑑定後,法院會依照鑑定結果以及上面所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判斷,而做出裁定。拿到裁定後,再持相關資料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即可。

聲請輔助宣告要花錢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 1,500 元。

另外因為聲請輔助宣告可能會需要請專業醫師進行鑑定,鑑定費用需要由聲請人預先繳納。

涉及條文

涉及條文民法§15-2Ⅰ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民法§15-2Ⅱ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第 78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第 79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第 80 條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第 81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前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82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但訂立契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
第 83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民法§15-2Ⅲ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第 85 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聲請輔助宣告後,主要常見之實務相關訴訟類型

1.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1240 號民事裁定

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未得輔助人同意,所為之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行為無效,此觀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2款、第2項及第78條之規定自明。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明文可參。

三、經查,相對人沈OO前經民國109年11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585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個人戶籍資料及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惟聲請人於112年6月2日陳報狀陳明其親自執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提示,是本院尚難認定聲請人執系爭本票向相對人提示時,相對人已得輔助人之同意,依前揭規定,本院形式上難認已踐行提示,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2.支付命令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208 號民事裁定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OO發支付命令,主張其自第三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處受讓債權,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書存證信函暨郵政回執、民國105年間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及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各四筆、帳單(以上均為影本)等件,認其債權讓與事實已以郵務送達方式對債務人合法通知。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年籍資料,其已於民國107年5月間受輔助宣告,並由第三人乙OO擔任其輔助人,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應送達其輔助人,始生債權讓與效力。然依聲請狀所附之郵政回執,聲請人並未送達相對人之輔助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則本院尚難認定系爭債權已合法發生通知債務人效力,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3.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被繼承人於106 年7 月12日製作遺囑時是否已無遺囑能力?茲分析如下:

(一)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106 年7 月10日入住臺大醫院,健康及精神狀況皆不佳,無法為通常事理之判斷,所為之遺囑應為無效等語,業據提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6 年7 月10日住院中病歷摘要為憑(見卷一第15至39頁),觀諸上開病歷摘要可知,被繼承人於106 年7 月11日MMSE Score僅有15/30,其對於時間及地點的定向感已達無法正確判讀之程度。再者,本院囑託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就被繼承人於106 年7 月12日之精神狀況、辨識能力及該時有無製作遺囑能力表示意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查覆意見略以:被繼承人當日意識清楚,但有認知功能之障礙,語言表達有問題,無法完整說出一個句子,在命名、注意力與聽覺之記憶上皆有缺損,在時間的方向感,地點與人物面之辨認亦有缺損,注意力下降,記憶力顯著減損,無法於5 分鐘內記得三樣物品,100-7的減法系列皆無法正確計算,空間蓋、畫圖形能力也下降,當日MMES為15分,滿分30分,臨床失智評估量表是2,顯示有中度失智狀態,當時之認知功能評估,被繼承人在記憶、語言表達、注意力、計算能力及空間概念均有顯著下降,判斷應無自行製作遺囑之能力等情,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9 年10月16日函暨受理院外機關鑑定/查詢案件回復意見表在卷(見卷一第327 至333 頁)。被告雖質疑被繼承人非於107 年7 月12日施測,且施測項目與是否有遺囑能力無關等語。然查,被繼承人於106 年7 月10日至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神經科病房住院,亞急性失智症,臨床上賈庫氏症無法排除等情,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6 年7 月17日診斷證明書可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輔宣字第12號卷第8 頁),且被繼承人於106 年9 月29日接受精神鑑定,鑑定結果認為106 年6 月開始出現迷路及視力障礙問題,於同年7 月間經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診斷為庫賈氏症,旋即陷入昏迷、無法言語、無法自我照顧,迄今未能恢復,自106 年8 月18日起住入鑑定地點接受全日照顧等情,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6 年10月13日函暨精神鑑定報告(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輔宣字第12號輔助宣告事件卷第24至58頁),顯見被繼承人於106 年7 月11日時在命名、注意力與聽覺之記憶上皆有缺損,在時間的方向感,地點與人物面之辨認亦有缺損,注意力下降,記憶力顯著減損,無法於5 分鐘內記得三樣物品,100-7的減法系列皆無法正確計算,空間蓋、畫圖形能力也下降,足認被繼承人於斯時應已無法理解遺囑之意義與效果。復且,被繼承人製作遺囑日與施測日僅1 日之差,而被繼承人當時之病情呈現急速惡化之狀態,難認被繼承人於施測日之翌日即遺囑製作日之精神狀態有高於施測日之可能性,是認被繼承人於遺囑製作時應已喪失遺囑能力。

內容整理

行為未得輔助人允許之效果
純獲法律上利益(EX: 接受他人單純之贈與)有效
日常生活之必要行為(EX:買早餐)有效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單獨行為無效
契約行為效力未定
以詐術使對造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輔助人之允許者法律行為有效

結論

因此,上面老柯的案例中,形式上老柯貸款買汽車的行為並不算日常生活中的必要行為,而以分期清償請求之買賣價金,是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所以如果沒有經過輔助人的同意而訂定之消費借貸契約時,該契約之效力未定,如果輔助人不同意該契約,則受輔助宣告人所訂之消費借貸契約就會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