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警察局「告誡處分」怎麼辦?與警示帳戶差異及 30 天黃金救濟期全解析

前言

近年來,「人頭帳戶」案件層出不窮,成為了政府處理的重點區域。為了從源頭斷絕詐騙集團的金流工具,政府於民國 112 年(2023 年)、113 年(2024 年)兩度修訂了《洗錢防制法》,同時也於 113 年端出俗稱打詐專法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試圖透過對詐欺相關行為作出更嚴格的規範,來遏止詐欺橫行。

其中,除了傳統被認定為幫助詐欺、洗錢的人頭帳戶外,對於部分「非具幫助詐欺故意」的提供帳戶行為,也透過修法納入法律的規範體系中,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 1 項。

當民眾無正當事由,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的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時,在現行法中除了會面臨刑事調查,還會收到警方的「告誡處分」。這張薄薄的告誡書,威力卻如同金融休克一般,可能讓被告誡者在未來五年內無法使用網銀、無法辦卡,甚至連薪水都難以提領。

因此,本文將向讀者說明什麼是「告誡處分」、它與傳統的「警示帳戶」有何不同,以及當不幸收到告誡時,該如何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清白,解除這道緊箍咒。

一、告誡處分的定義及要件

「告誡處分」的出現,源於 112 年 5 月修正的《洗錢防制法》第 15 條之 2,隨後在 113 年 7 月進行全文修正,成為現行的第 22 條,並依照該條文制定相關子法。

過去,對於提供人頭帳戶的民眾,必須具備「幫助詐欺的故意或不確定故意」才會構成犯罪。但在實務上,許多案例是因為自身的疏漏,或被詐欺集團以話術誘騙而提供帳戶。這些民眾主觀上欠缺幫助詐欺的故意,最終獲判不起訴或無罪,帳戶也就隨之解凍。詐騙集團便利用這個法律漏洞,持續收購或騙取帳戶。

為了防堵此漏洞,新法增加了「告誡處分」。只要民眾是「無正當理由」將帳戶(包含帳號、密碼、提款卡)交付給他人,基本上在警方傳喚製作筆錄後,即便刑事上尚未被判有罪,警方即可先做出「告誡」的行政處分。

簡而言之,告誡處分是一種「行政罰」,它認定您的行為已經對金融秩序造成風險,因此必須對您進行列管與限制。

二、「告誡處分」與「警示帳戶」的比較

這是民眾最常搞混的觀念。很多人以為「警示帳戶」解除了,「告誡」就會自動消失,或是認為兩者是同一件事。事實上,它們的法源、發動機關與影響範圍截然不同。

  1. 警示帳戶
    • 發動者: 通常於被害人報案後,由銀行或警方通報聯徵中心設定。
    • 效果: 該帳戶內的所有資金被「凍結」,完全無法進出。
    • 性質: 屬於刑事偵查的保全措施,目的是怕錢被轉走。
    • 解除: 需等待刑事案件終結後,持判決書或不起訴處分書去警局申請解除。
  2. 告誡處分
    • 發動者: 由警察機關裁處。
    • 效果: 針對的是「行為人」。一旦被告誡,名下「所有」銀行的帳戶都會受到功能限制(但錢通常不會被完全凍結,仍可臨櫃提領)。
    • 性質: 屬於行政處分,目的是預防受處分人再次提供帳戶。
    • 解除: 需透過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的方式申請撤銷。

快速對照表

比較項目警示帳戶告誡處分
主要法源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洗錢防制法
觸發原因有被害人報案受騙,資金流入該帳戶警方認定有「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之行為
影響標的金融帳戶(連帶影響其他帳戶變成衍生管制帳戶)行為人名下所有金融服務
資金狀態全面凍結,禁止進出資金可進出,但功能受限
救濟途徑刑事案件終結後申請解除收到告誡書 30 日內提訴願

三、被告誡後的5年金融限制

一旦收到告誡書且未成功救濟,受告誡人將面臨長達 5 年的金融限制,嚴重影響生活與工作包含:

  • 帳戶開立限制:
    • 於金融機構開立帳戶時,若有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 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三 條第二項規定所定情形之一者,會遭拒絕開戶。即金融機構開立新帳戶時,極高機率會遭拒絕開戶。各銀行甚至可能自行訂出更嚴格的內部黑名單限制。
  • 封鎖數位金融:
    • 禁止使用網路銀行、行動支付(如 Apple Pay、LINE Pay、街口支付等綁定帳戶)、電話語音銀行。這表示將無法使用線上轉帳,日常繳費變得極度不便。
  • 金融卡功能閹割:
    • ATM 每日轉帳(含約定、非約定交易)與提領金額,上限各被限縮為新臺幣一萬元整。
  • 強制臨櫃辦理:
    • 幾乎所有大額交易(匯款、提款)都必須本人親自帶著存摺與印章,到銀行櫃檯排隊辦理,且行員必須進行嚴格的關懷提問(審核資金用途)。
  • 信用嚴重影響:
    • 雖然告誡本身不直接等於聯徵信用瑕疵,但銀行內部風控會將您標記為高風險客戶,未來 5 年內申請信用卡、房貸、車貸或信貸將極其困難。

四、收到告誡書如何提起救濟?

如果是因為被騙才交出帳戶,或者完全不知情(如帳戶被盜、三角詐欺等),您絕對不應該默默承受這五年的懲罰。以下是告誡的救濟SOP:

(一) 收到告誡書後的「關鍵 30 天」

民眾常有一個致命的錯誤觀念:「我要等刑事的不起訴書下來,再來處理告誡。」 若等到拿到不起訴書才尋求救濟,往往已經超過了法定的 30 天期限。此時提出的訴願,基本上都會因為「程序不合(超過救濟期間)」而直接被駁回。

正確做法: 當收到警察局寄來的「告誡書」公文時,切記保留信封(上面有郵戳日期為憑)

依據《訴願法》第 14 條規定,您必須在收到處分書的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 您必須將訴願書遞交給「原處分機關」(即發出告誡的警察局),由該警察機關轉呈給訴願管轄機關(通常為縣市政府)審議,請勿自行將訴願書寄給訴願機關。

(二) 撰寫訴願書的 3 大策略

訴願書不是抒情文,必須切中法律要點。警方認定您違法的理由通常是「無正當理由將帳戶交付給他人」,因此您的論述必須圍繞以下重點:

  1. 主張「具正當理由」:
    • 必須證明自己交付帳戶背後有合理的正當事由,且主觀上絕無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的意圖。對於提供帳戶給他人一事,沒有故意或過失,並對帳戶被用於非法用途完全不知情,清楚交代相關金流與前因後果。
  2. 主張「並未將帳戶交付」:
    • 必須證明自己沒有將帳戶的「實質控制權」交給他人。例如,僅是因為正常商業交易需要,提供帳戶號碼供對方匯款,並未將實體金融卡、網銀密碼交付出去。
  3. 主張「本身也是被害人」:
    • 強調在整起事件中,您並未獲取任何不法利益,反而是受害者,不僅損失了帳戶使用權,甚至連帶遭遇個資外洩或金錢損失。

建議: 務必附上完整證據,如 LINE 對話紀錄完整截圖(證明遭話術欺騙)、報案的受理案件證明單、求職網頁截圖等。若不確定證據是否充足或法律論述是否精準,強烈建議在 30 天內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代筆,以大幅提升撤銷處分的成功率。

(三) 若訴願失敗,可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訴願遭駁回,您可以在收到駁回決定書後的 2 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的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此時將由中立的法官來審理,只要證據充分,勝訴機率通常會高於訴願階段,但同時也需要更嚴密的法理攻防。

(四) 超過 30 天怎麼辦?

若真的不慎錯過了 30 日的訴願救濟期間,是否就無力回天?您仍有以下兩個途徑可嘗試:

  1. 聲請職權撤銷
    • 依訴願法第80條第1項的規定「若因逾期未受理,但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 換言之,即使超過 30 天,仍有撤銷的機會,但此時必須提出原行政處分有何違法或不當的情事,例如有不起訴處分書證明行為人交付的帳戶是有正當理由等。即有可能透過聲請職權撤銷來將告誡處分撤銷。
  2. 申請行政程序再開
    • 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 因此,如果受告誡人出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以影響原告誡之決定,例如不起訴處分書、無罪判決等,即可以申請行政程序再開去撤銷原處分。
    • 但申請行政程序再開,應於「知悉新事證」或法定救濟期間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且若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超過5年時,則不得申請。

五、告誡處分的常見迷思

Q1:「我交付帳戶並沒有拿任何錢,也會被告誡嗎?」

仍有可能會

在行政法的觀點下,只要您沒有正當理由將帳戶交付給他人使用,且造成了金流風險,就符合告誡的要件。是否有收到錢並不是告誡判斷的重點。

Q2:「警察當場給我告誡書時,我可以直接跟警察口頭申訴嗎?」

不行

在製作筆錄時,若您當下提出的證據已足以證明有正當理由,警方可能在內部審核階段就不予告誡。但如果警方已經正式將「告誡書」公文送達給您,就代表處分已生效,此時必須走正式的「訴願程序」以白紙黑字提出救濟,絕不能只靠口頭向承辦員警申訴。

六、結論

告誡」制度的初衷是為了遏止詐騙,但在實務運作下,確實有不少遭受話術欺騙的無辜民眾遭到波及。

面對告誡的行政處分,請千萬別抱持著「反正我是清白的,等不起訴後再說」的消極態度。金融帳戶是現代人生存的必需品,長達五年的限制對生活與工作的打擊,絕對比一開始想像的還要嚴重。請務必記住救濟三原則:保存證據、注意時效(30天)、積極論述

如果您正逢此困擾,建議在收到告誡書的第一時間,攜帶相關事證諮詢專業的刑事/行政訴訟律師。把握黃金時效提出有力的訴願,將是您取回金融自由的最關鍵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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