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受感情詐欺而被提告詐欺及洗錢,一審成功獲得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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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1.案由:詐欺、洗錢防制法案件,感情詐欺事件。

2.事實:當事人於交友軟體上結識網友,而後一位聊天而逐漸產生感情,而後墜入愛河而在網路上建立戀愛關係,其後即基於感情及交往的信賴基礎,答應協助其「男友」的代購工作,而協助收取客戶匯款之貨款,並協助將款項轉帳至男友指示之帳戶,而有告訴人的錢匯至當事人帳戶因而被列為詐欺、洗錢的被告……

辯護重點

1.透過整理並分析被告與該網友的對話紀錄,確認兩造間的對話存在諸多涉及男女朋友間才會有的「私密情話」,並有數通長時間的通話紀錄,而與交往中男女的情況相符。向法院說明本件確實是被告基於感情的信賴基礎而為之,主觀上並無詐欺的故意及不確定故意。

2.從當事人的金流紀錄證明帳戶是其日常生活使用的薪轉帳戶,並且在行為發生時仍有薪資轉入。與一般提供予詐騙集團人頭帳戶之人,多為提供「久未使用、內無現款」帳戶之情況有別。

法院見解

由上開事證可知,被告於本案發生時已與「宏」於交友軟體上轉換至私人之社群軟體及通訊軟體聊天,並於近2週之時間均有頻繁傳送文字及語音訊息,並有多次通話,與「宏」之間之對話亦已十分親密,於「宏」自稱工作繁忙須找人幫忙時產生心疼之情緒並主動在未詢問對價關係前即主動表達有幫忙之意,堪信被告及辯護人辯稱係因被告認為被告與「宏」已為交往關係等情為真實。則被告係基於與「宏」有感情基礎下,基於希望幫助「宏」分擔工作之動機,提供本案帳戶供「宏」及「宗恒」使用,並依指示購買泰達幣轉入本案指定錢包,此與一般與提供帳戶或協助轉帳等有關之詐欺取財及洗錢案件中,行為人或明知徵求帳戶之人為詐騙集團,或對徵求帳戶之人全無了解,但為牟取自身利益,毫不在意對方是否為詐騙集團之情形顯然有別。在此被告對「宏」有高度信任感之前提下,誤認對方為與自己有情感上親密聯繫而可信賴之人,因而應允「宏」及「宗恒」之請求,提供本案帳戶供其等匯入款項,並依指示將本案帳戶內款項用以購買虛擬貨幣再存入指定電子錢包之舉,雖仍有輕率之虞,惟並非全然不合情理。
本案帳戶餘額雖已為0,然於該被害人之款項匯入後,於113年5月4日,被告之薪資仍係匯入本案帳戶,有本案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在卷可參,此亦與一般提供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之人會提供已無使用之金融帳戶有所不同,否則如本案帳戶遭凍結,被告之薪資亦無從領出使用。是由上開事證綜合觀之,被告稱係因其誤認與「宏」為交往關係,而誤信「宏」與「宗恒」所稱須帳戶收取買賣貨物之款項,而依指示提供帳戶,並以匯入款項購入虛擬貨幣後存入指定電子錢包內等語確有其憑據,自不能單以被告提供帳戶並依指示處分匯入帳戶款項之客觀行為,即逕認被告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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