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1.案由:妨害性自主。
2.事實:告訴人稱其與被告為網友關係,而在某年月日晚間,被告基於強制性交犯意而在未經告訴人同意下以手指插入告訴人陰道,而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強制性交行為,因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而提出告訴。……
辯護重點
1.透過分析告訴人與當事人的對話紀錄找出指涉案件發生當時的對話紀錄一切正常,並且為告訴人主動邀約被告。
2.提出對話紀錄證明案件發生後告訴人對被告仍噓寒問暖,並主動關心被告,事後舉措明顯與一般被害人有所差異。
3.主張並無任何客觀證據證明告訴人所述為真實。
地檢署見解
1.告訴人並於OOO年O月O日始至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驗傷,衡諸常情,性侵害之被害人於遭加害人侵害後,對加害人應心生恐懼、厭惡,然告訴人遭侵害後,仍傳訊息與被告聊天、關心被告生活,告訴人於事後所表現之舉措,明顯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之情形迥異,是被告是否確有於上揭時、地違反告訴人意願為性交行為等情,實屬有疑,堪值存疑。而本案除告訴人單一指訴外,別無其他客觀積極證據足以佐證被告有強制性交之犯行,自難僅憑告訴人之片面指訴逕為不利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而遽以刑法強制性交罪之罪責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犯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決先例意旨,應認其罪嫌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