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未完成施工之原告要求給付工程款,成功駁回原告之訴並反訴要求不能營業損失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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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1.案由:給付工程款、反訴請求瑕疵修補費用及不能營業損失。

2.事實:原告主張兩造簽立承攬合約書,約定原告應於被告給付定金起2個月內完工驗收,而被告應於驗收後7日付清尾款。惟原告認為其已施作完成並驗收完畢後,被告竟拒絕給付尾款,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辯護重點

1.主張原告施作工程有多處瑕疵,並未能提供約定且無瑕疵之設備,且有多處於期間屆滿後仍未完工,並拒絕施作。
2.主張原告於施作系爭工程期間,有施作瑕疵或未施作,部分設備亦未提供,經多次催告仍拒絕修補,致須委請他人繼續施作以修補瑕疵。
3.因原告未如期完工並拒絕修補瑕疵,致被告延遲營業,因此受有營業利益損失。

法院見解

1.原告提出前開之施工階段照片無法證明水電工程部分已施作完畢業如前述,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
2.按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另依據反訴原告與訴外人OO設計有限公司(下稱OO公司)之承攬契約書,施工期間自OOO年O月OO日至同年O月OO日止,及OO公司最後開立之報價單,報價單開立之日期為OOO年O月OO日,堪認反訴原告另聘請OO公司繼續施作並完工之日期應為OOO年O月OO日以後,則反訴原告主張其於OOO年O月OO日始得開始營業,為有理由,反訴原告因系爭工程延宕而不能營業之期間應為OOO年O月O日至同年O月OO日,共58日。又反訴原告主張其每日平均營業額為O,OOO元,每日平均營業成本為O,OOO元,業據其提出營業額帳目表、報表、原物料進貨單及員工班表為證,是其每日之營業利潤應為O,OOO元,而其得請求58日之營業損失,共計OOO,OOO元,逾此部分之請求,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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