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因為台北車站及捷運中山站的隨機殺傷事件導致社會氛圍緊繃。然而在此時在網路上卻有許多民眾公然宣稱要模仿犯罪的恐嚇文字,甚至揚言將對某處發動「無差別攻擊」,製造社會動盪不安。(新聞可參:恐嚇公眾貼文從嚴速辦 87案已逮12人5收押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737333 )
就這類散佈類似言論的網友,不論是出於抒發激憤情緒,或只是單純想「開玩笑」的情況下,在網路平台上發表如「我要趕進度了。人死的不夠多。」
(新聞可參:臉書發文「人死得不夠多」!蘆竹中小企業老闆涉恐嚇公眾 檢2天起訴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9227950 )或「丟煙霧彈不揪」(新聞可參:發文揚言「揪去中山誠品玩、丟煙霧彈不揪」 男大生10萬元交保https://udn.com/news/story/124687/9227681 )等言論。這些行為在法律上均已可能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的「恐嚇公眾罪」。
本文將從保護法益、構成要件、成立情形、注意事項等面向,深入探討這項保護社會治安的重要法規。
一、 恐嚇公眾罪的保護法益
刑法第151條規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設置於刑法「妨害秩序罪章」中,係屬於超個人法益之國家法益的範疇(學說見解的爭議在此不表),其核心目的在於保護「社會的一般和平秩序」與「公共安寧狀態」。與個人法益的恐嚇危安罪(第305條)不同,本罪保護的對象不是特定的個人,而是「公眾」。
二、 構成要件
要成立恐嚇公眾罪,必須同時滿足客觀與主觀兩方面的要件:
- 客觀構成要件
- 恐嚇行為:是指使人畏怖的目的而對他人為惡害通知,行為人必須表現出「加害」的訊息。包含透過言語、文字、圖畫或甚至動作(如展示爆裂物、手槍)都可以是達成惡害通知的方式。
- 加害內容:恐嚇的內容必須侷限於生命、身體、財產。如果是威脅「毀損名譽」或「洩漏隱私」,雖然可能成立其他犯罪,但不符合本罪。
- 針對「公眾」: 這是本罪與第305條恐嚇危安罪最大的區別。所謂公眾,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而在實務上,依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443號判決意旨表示「刑法第151 條之恐嚇危害公安罪,僅行為人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之行為,致使公眾中有人心生畏懼,公安秩序因之受到騷擾不安,即屬該當;易言之,行為人若主觀上對於其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恐嚇內容恐嚇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將足以威脅公眾安全之事實,有所認識復決意而對公眾為恐嚇行為,致發生公安上之危險,即已成立本罪;至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進一步實現加害內容之意圖或決意,或公眾安全是否已發生實害,則非所問。」,而對於「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屬本罪「公眾」的範圍。
- 致生危害於公安(具體危險犯):這在實務上最為關鍵。同樣依上述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443號判決意旨表示「行為人若主觀上對於其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恐嚇內容恐嚇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將足以威脅公眾安全之事實,有所認識復決意而對公眾為恐嚇行為,致發生公安上之危險,即已成立本罪;至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進一步實現加害內容之意圖或決意,或公眾安全是否已發生實害,則非所問。」意即,本罪之成立,對於「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並不要求真的有人傷亡,若是該訊息足已威脅公眾安全,導致社會大眾產生恐慌。例如造成民眾恐慌逃竄、警方大規模出動清空場地等,即有可能構成本罪。
- 主觀構成要件
- 恐嚇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其行為會讓公眾感到恐懼,且仍執意為之。
- 並不需要有「實施計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並不要求行為人「真的打算去放炸彈」。只要你「有意識地發出恐嚇言論」,即便你心裡只是想惡作劇,也可能具備法律上的故意。
三、 成立情形:實務中的常見案例
在現代社會,恐嚇公眾罪最常發生在以下三種情境:
- 網路社群平台的極端言論
- 這是目前最常見的型態。離如本次殺傷事件後,行為人在Facebook、Dcard、PTT等網路社群留言「我要趕進度了。人死的不夠多。」的訊息,縱使行為人於發文後隨即刪除,只要訊息已傳播開來並引起恐慌,即可能構成本罪。
- 公共場所的虛假宣稱
- 例如在機場安檢時開玩笑說「我行李箱裡有炸彈」,或在捷運上大喊「我有刀,大家快逃」。這種行為會立即導致現場混亂,極高機率被以現行犯逮捕。
- 對公眾設施的恐嚇信件
- 寄信給政府機關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例如台鐵、高鐵、百貨公司等),聲稱已在某處埋設爆裂物。即使事後證明是虛驚一場,仍構成此罪。
四、 比較:恐嚇公眾罪 vs. 恐嚇危安罪
多民眾會將第 151 條與第 305 條混淆,以下透過表格釐清差異:
| 比較項目 | 恐嚇公眾罪 (第151條) | 恐嚇危安罪 (第305條) |
| 保護對象 | 公眾(國家法益) | 特定個人(個人法益) |
| 加害內容 | 僅限生命、身體、財產 |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 |
| 追訴方式 | 非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 最高刑度 |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五、 法律提醒
在面臨恐嚇公眾罪的法律程序時,以下幾點是當事人與社會大眾最常忽略的關鍵:
- 「開玩笑」不是免死金牌
- 很多被告在庭上會辯稱:「我只是在玩梗」、「我只是想測試警察的效率」、「那是網路反串」。但本罪的犯罪行為在實務上的認定,是你的言論在「客觀上」是否足以讓一般大眾感到恐懼而致生危害於公安,「主觀上」是否有發布該恐嚇言論的故意。「開玩笑」並不能免除刑事責任。
- 具體危險的認定
- 並非只要說一句話就入罪。法院會衡量言論背景、傳播範圍、公眾反應。如果某人在荒郊野外對著大樹喊我要炸掉地球,因不具備「公眾」與「危害公安」的實質可能,則不成立。但在人口稠密的網路空間,這種門檻極低。
- 留下刑事紀錄(案底)
- 恐嚇公眾罪屬於刑事犯罪。一旦判決確定,將會留下刑事紀錄,這對於未來的就業(特別是金融業、公教人員或需要良民證的職業)會有長遠的負面影響。
六、 結語
言論自由並非漫無邊際。刑法第151條的存在,是在言論自由與公共安全之間劃下的一道界線。在網路匿名性的面紗下,我們更容易衝動發言,但法律的追蹤能力遠超一般人的想像。
「三思而後行,謹言而後發。」 避免在情緒激動或追求關注時發表極端言論,不僅是法律素養的表現,更是對社會秩序的一份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