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受網路中獎詐欺而被提告詐欺及洗錢,於偵查階段獲得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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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1.案由:詐欺、洗錢防制法案件,中獎詐欺。

2.事實:當事人於瀏覽網路時看到IG上有抽獎訊息,因而參與該抽獎,嗣後對方向其稱只要「再捐款給慈善機構」就可以獲得抽獎金的機會,因而參與其中。之後在兌獎過程中,因為對方向其稱無法轉帳,而需要依指示處理,但當當事人依照他的操作卻反將自己款項轉出,對方進一步向他表示需要寄回卡片方能升級卡片處理問題。因而當事人即將卡片寄出而有告訴人的錢匯至當事人帳戶因而被列為幫助詐欺、洗錢的被告……

辯護重點

1.透過整理並分析當事人的對話紀錄,向檢察官說明本件確實在主觀上是認知為抽獎及兌獎的流程。

2.透過當事人金融帳戶的金流紀錄,證明當事人先前的金流狀況正常,且確實有匯款給對方的金流紀錄。與詐欺之人多為提供「久未使用、內無現款」帳戶之情況有別。

3.說明本件當事人無詐欺、洗錢的動機,也無其他證據得證明當事人有幫助詐欺、洗錢的故意及不確定故意。

處分書見解

「A」透過語音通話與被告聯繫後,被告即依指示將本案帳戶提款卡寄出並告知提款卡密碼,有被告提出與上開之人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堪信被告主觀上確實係為獲取中獎獎金,方依指示傳送本案帳戶之提款卡並傳送密碼,另被告亦配合「A」指示,自本案帳戶匯款OOO元、OOOOOO元至「A」指定之帳戶,此有被告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附卷可參,是被告亦受有財產損失,被告所辯,尚非虛妄。且觀諸附表所示告訴人遭詐騙手法,與被告上開所辯遭遇情節雷同,均係佯以中獎之話術作為圈套,使被害人因而上當而提供銀行帳戶供匯款或再度投入款項,是難以排除遭同一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之可能性,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際,是否即有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實非無疑。
末考量被告並無其他前科紀錄乙節,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兼衡現今詐騙集團詐欺手法花招百出,無所不騙,除以電話詐欺民眾匯款交付財物之外,利用刊登求職廣告、申辦貸款廣告或假藉中獎、退還所繳費用,以及代操(投資)虛擬貨幣等手法,引誘無知民眾協助匯款或註冊帳號,並騙取可以逃避執法人員追查之行動電話門號或金融帳戶資料供渠等犯罪使用,以製造金流斷點,提高檢警機關追查難度,乃時有所聞從而,縱被告對其帳戶資訊管理有所不當,惟尚難排除被告因身陷中獎騙局,一時思慮不周,始將本案帳戶提款卡、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之可能性,尚不得逕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洗錢之犯意。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前揭犯行,揆諸首開法條及判決先例說明,應認其犯罪嫌疑尚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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