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借帳號給朋友收款,而誤成為詐欺被告,一審成功獲得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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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1.案由:詐欺、洗錢防制法案件,假性財產犯罪。

2.事實:當事人於遊玩線上遊戲時結識經營線上遊戲之「代充代付」事業之友人,而基於友情信賴基礎,答應於友人向其表示需要幫忙收款時,即會協助收取客戶儲值或購買遊戲帳號等款項,並協助將款項轉帳至友人之淘寶帳戶,而有告訴人的錢匯至當事人帳戶因而被列為詐欺、洗錢的被告……

辯護重點

1.透過整理並分析友人提供給當事人的對話紀錄,向法院說明本件確實存在買賣關係,而應是民事債務不履行的問題,主張本件為假性財產犯罪,並非詐欺。

2.從被害人的筆錄與對話進行比對,證明被害人跟當事人友人之間,確實是有在討論購買遊戲帳號及點數之情事,而與友人提供的對話及時間序相符。

3.從當事人的金流紀錄證明帳戶是其日常生活使用的薪轉帳戶,並且金流往來正常的帳戶。與一般提供予詐騙集團人頭帳戶之人,多為提供「久未使用、內無現款」帳戶之情況有別。

4.協助當事人先行與被害人和解,將其與友人之民事糾紛先行解決。

法院見解

本件事實應係「A」與「B」2人先合作銷售遊戲帳號,「A」於臉書社團「王者榮耀交易買賣群」內見告訴人要購買遊戲帳號,即請「B」尋找符合告訴人要求之遊戲帳號出售予告訴人,嗣因原本答應出售遊戲帳號之號主已將該遊戲帳號出售予他人,致「A」於告訴人匯款後,未能履行與告訴人間就該遊戲帳號所訂定之買賣契約,「A」雖請「B」繼續尋找有無符合告訴人要求之遊戲帳號,但均無所獲,告訴人因而要求「A」退還其已匯款之款項,「A」則因銀行帳戶遭凍結等原因而無法自行退還款項予告訴人。衡諸「A」於告訴人匯款前,曾因要出售予告訴人之遊戲帳號被封,請告訴人先不要匯款;於告訴人匯款後,且其無法依約交付該遊戲帳號予告訴人時,仍積極請「B」尋找有無其他符合告訴人要求之遊戲帳號,甚至幫告訴人篩選掉可能是詐騙之遊戲帳號賣家,並於告訴人確定要求其退款時,仍與告訴人協商退款之方式、時點,是辯護人辯稱:本件確實是基於買賣遊戲帳號的交易糾紛而起,因此本件實質上是屬於告訴人與「A」間債務不履行的假性財產犯罪,本質上是民事糾紛等語,衡情未違事理之常,應認辯護人前開所稱,當非虛情,則「A」與告訴人就該遊戲帳號訂定買賣契約時,是否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已非無疑,自難認被告與「A」有何共同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或有何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掩飾其來源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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