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貸款原因誤成為詐欺被告,一審成功爭取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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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1.案由:詐欺、洗錢防制法案件,網路尋找貸款代辦。

2.事實:當事人因為銀行貸款及信貸的債務過多,而有還款及利息之壓力,因此想把債務整合成一筆債務,因而誤信網路上找尋的「貸款專員」的「美化金流」話術,而在進行對方聲稱債務整合的過程中,將對方表示的「公司美化帳戶金流」取出並交給對方指示的專員,而被利用作為詐騙集團的工具而成為詐欺、洗錢的車手……

辯護重點

1.透過整理並分析當事人與「貸款專員」的LINE對話紀錄,向法院說明當事人從頭到尾都是與「貸款專員」進行辦理貸款的溝通

2.從當事人的LINE對話紀錄中,找出對方提供給當事人的契約書、請當事人填寫的初審申請書、要求提供的個人資料、身分證、自然人憑證等證件資料、存摺封面、內頁照片等資料,向法院說明對方所編織的話術外觀與一般貸款實務需要對於個人資料、資力等查核之情形相仿,而難以辨別為詐騙集團的詐欺話術。

3.從當事人的金流紀錄證明帳戶是其日常生活使用,並且金流往來正常的帳戶。與一般提供予詐騙集團人頭帳戶之人,多為提供「久未使用、內無現款」帳戶之情況有別。

4.說明被告在得知銀行帳戶遭警示,隨即質問「貸款專員」確認情況,於未獲回覆後,立即前往警局報案,向法院說明當事人並無容任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的意思。

5.說明當事人工作單純,且亦未具有金融、法律相關之專長,因而會誤信對方完整的話術包裝。

法院見解

依被告當時之狀況,急於尋求減輕債務之方法,在此沉重經濟壓力處境下,其面對詐欺集團日新月異、詭譎多變之手法,未必能理性識破;如被告有共同犯罪之意或已預見對方所稱美化帳戶業務恐為對方利用以收贓或洗錢之可能,焉有可能在自己未能獲得任何報酬或利益、且已負債累累之情況下,猶依對方之指示為之,並使其個人日常使用所需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徒增諸多不便,益見本案確實難以認定被告主觀上有共犯詐欺及洗錢之故意。從而,被告辦理美化帳戶業務,主觀上既是認為對方係協助進行資金進出紀錄,憑以進行債務整合之用,致未預見詐欺集團此舉可能係作為詐欺或洗錢之工具,尚難僅憑被告有提供帳戶及代領款項之舉,即遽認被告有共同犯罪之不確定故意,逕以加重欺取財罪或洗錢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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