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局通知製作筆錄指南,到案說明注意事項一次看!

當收到警局作筆錄通知時,首先務必確認通知真偽與您的到案身份(證人或嫌疑人)。接著,查明案由並整理相關證據,特別是詐欺案由者應備妥對話紀錄、金流證明等。強烈建議在作筆錄前諮詢律師,若為嫌疑人更應考慮律師陪同。作筆錄時,謹記有保持緘默權、選任辯護人等權利,並冷靜清楚陳述,不確定可要求說明或表示不知,最後仔細核對筆錄內容無誤再簽名,以保障自身權益。

阿明先前因為在網路上遇到貸款詐騙,而在對方表示要辦理貸款流程需要美化金流,而將自身的帳號提供出去,之後才發現自己的帳戶有金流進出而遭到警示。在數周之後,阿明收到警局的通知要求他到案說明,請問阿明應該要注意哪些事情?

前言

近年來因為詐騙案件眾多,所以有許多民眾可能在自己無意之間,受到詐騙集團的話術將自己的銀行帳戶提供出去,而於後續遭到警示並且收到警察的通知要求在特定時間到案說明製作筆錄,遇到這個情況時,應該採取哪些行動,並且有哪些注意事項:

確認筆錄通知的真實性

首先,筆錄通知有可能是用電話通知或是寄發書面通知,而在遇到有人要求您前往製作筆錄時,應該要做的第一個動作是查證是否真的有這件事,以及如果有這件事,您前往製作筆錄的身分及目的為何。

  1. 查證通知的真偽
    • 紀錄資訊:若是以電話通知的方式告知您要製作筆錄,切記先記錄下對方的姓名單位聯絡電話通知事由製作筆錄的時間、地點
    • 回頭查證:記下上開資訊後,可自行上網搜尋其所表示的警局的電話,主動詢問是否有該員警及案件通知。切記不要直接先撥打其所提供之聯絡電話,以避免是詐騙集團假冒成公家機關的詐騙類型。
    • 慎防詐騙:要注意的是,警察絕對不會在電話中要求您提供金融相關資訊,也不會要求您操作ATM或是匯款,遇到這種情形,原則上就是詐騙。
    • 書面通知: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若您是收到電話通知前往製作筆錄的情況,為了便利您向公司請假以及提供相關資料供後續委任律師聯繫等,建議可以請警察寄發書面通知書。
  2. 確定到案身份
    • 而在確認該製作筆錄的通知為真後,也要確認通知或通知書上被通知前往製作筆錄的身分為何,瞭解您是以證人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身份被通知。因為不同的身份,在法律權利以及不到場的後果會有所不同。如果是以犯罪嫌疑人身分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是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但果是以證人通知時,通常不會被拘提,但若在後續的偵查流程中,證人經檢察官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未到時,則可能被科以罰鍰或拘提。
  3. 確認案由
    • 案件性質與內容:確認通知的案件性質為何,(例如:詐欺、傷害、妨害名譽等),並確認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回想最近是否有相關事件發生。
    • 確認可到案說明的時間:因為通常時候驟然收到相關到案說明的通知,一班人可能不一定在到案時間有空,此時不論您的身分是犯罪嫌疑人抑或是證人,建議您可以先致電給承辦該案件的員警,確認是否可以協調製作筆錄的日期,若是有委任律師處理案件的情形下,可以請律師協助聯繫承辦員警協調日期,切勿在無任何通知或協調的情況下擅自決定不出席!

事前準備與諮詢律師

在確認要前往製作筆錄並了解相關案由後,後續則要針對製作筆錄的案由進行準備,包含有哪些證據可以提供,此時由於筆錄的製作往往會與後續案件的偵查有強烈關聯,建議如果有能力的話,可以委任律師,或至少先找律師進行諮詢,了解您涉及案件可能的發展及法律上相關內容。

  1. 證據整理
    • 確認所涉及的案件之後,後續很重要的就是對於所涉及的案件,您有哪些證據可以證明自己的清白,所以這時候即可以針對案件發生時間的相關證據資料進行初步的整理,除了後續提供做為證據之外,也是作為提供給律師諮詢時進行判斷的重要資料。可以整理的資料,以詐欺案件為例,常見的有
      • 對話紀錄:包含跟詐騙集團或是對您施用詐術的人的所有對話紀錄,務必注意在訴訟案件進行的過程中,不要將對話的原始檔案刪除。
      • 銀行帳戶金流:包含您跟詐騙集團聯繫時間段的金流以及過往的金流紀錄,都有可能在後續可以作為證據證明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的證據資料。
      • 涉及相關文件:包含詐騙集團跟您溝通時有提供您什麼文件、後續有無進行掛失的證明、有無前往報警的證明等。
  2. 考慮尋求法律協助
    • 在整理完初步的資料之後,由於後續可能涉及的為刑事相關責任,所以建議可以考慮後續是否要委任律師,至少先去找律師諮詢案件的情形。
      • 律師諮詢:
        • 無論您是證人或犯罪嫌疑人,都會建議您在前往製作筆錄前向律師進行諮詢,瞭解案件可能的發展與法律風險。並且如果委任律師的話,律師也會跟您告知製作筆錄一些應注意的事項及細節。
      • 律師陪同:
        • 犯罪嫌疑人/被告: 如果是以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的身分前往製作筆錄時,您有權利委任律師陪同製作筆錄(即陪偵、陪詢)。在警局製作筆錄的階段,律師雖然不能代替您回答問題,但可以製作筆錄前跟您提醒應該注意的事項,於在場時也可以提醒您的權利,並監督程序合法性,保障您的權益。
        • 證人: 法律並未明文規定證人可以請律師陪同,但若證人之後被改列為犯罪嫌疑人,則可請律師陪同。

作筆錄當下應注意事項

  1. 行使法律權利
    • 三項權利:
      •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簡單來說是您可以保持針對警方的提問保持沉默,如果不願意回答的時候,警方不能夠強制您回答問題。
      •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簡單來說就是您可以請辯護人到場,如果有符合法律扶助資格的人也可以聲請法律扶助。
      •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4款):簡單來說就是如果您有知道對您有利的證據或是線索時,您可以請警方調查。
    • 夜間訊問(詢問)禁止:
      • 於夜間時段(日出前、日落後),除非取得您明示同意的情形下,原則上不得強迫您接受訊問。如果是在訊問(詢問)過程中已經進入夜間時,也要先取得您明示同意後才能繼續將筆錄完成。
  2. 冷靜陳述
    • 清楚陳述:
      • 由於筆錄是後續在進行審理過程中重要的依據之一,自進行陳述時,原則上要清楚地將事實予以陳述,避免含糊不清或與事實不符的陳述,或造成前後陳述矛盾不一致的情形。
    • 不懂就問:
      • 如果對於警察的問題您聽不懂不確定,請要求他們說清楚。不要直接用猜測的方式回答提問,以避免陳述與自身真正的意思不符。
    • 避免硬答
      • 如果確實對於警方提出的問題不知道如何回答,或是不清楚警方提問的情況下,都可以向警方表示「不知道」或「不清楚」,如果已經記憶模糊不清的情形也可以說「不記得」、「忘記了」,切勿直接用推測、猜測的方式回答,不要隨意講出「好像是……」、「我記得……」等推測性用語,不僅在記進筆錄時可能會被曲解原意,甚或是因為記憶不清而產生與後續供述又不一致的情形,甚至是未來在審理中,這些先前的筆錄供述都有可能被法官或檢察官作為是有罪證據之一。
    • 合理休息:
      • 如果製作筆錄的時間過長,或是因為製作筆錄而感到疲倦時,您有權利可以向警方要求暫停製作筆錄,去進行合理的休息,例如去上廁所、抽根菸或是喝水
  3. 檢查筆錄內容
    • 仔細核對:筆錄製作完成後,請務必逐字仔細檢查筆錄內容,確認所記載的是否與您陳述的意思完全相符
    • 要求更正: 如果發現記錄有誤、漏記或與您的陳述不符,您有權利要求增刪或修改,在確認無誤後再簽名或蓋章。如果警方拒絕修改,您可要求將您的意見一併記載於筆錄中。

結語

當遇到警察通知製作筆錄時,請保持警覺與尊重,確認是否真有其事後,準備好相關證據並尋找律師諮詢,預先做好準備,而在後續進行筆錄時,才能夠減緩您的緊張,並保障您的法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