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愛時難別亦難-離婚協議書注意事項懶人包:子女、財產、親權一次搞定

最近筆者在議員服務處進行法律諮詢時,發現有好幾個民眾都是來做離婚相關的諮詢,有的是直接拿自己擬的協議書過來詢問有無問題,有的則是詢問要確認甚麼事情。而在撰寫離婚協議書時,需要注意的事項很多,最主要的目的當然還是確保離婚的法律效力,並完整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有鑑於此,筆者希望在本文可以列一些主要應該要注意的事項以及應包含的內容給讀者進行參考:

一、基本資料與離婚意願

  1. 基本資料應完整:於協議書上,要清楚填寫兩願離婚夫妻雙方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址等。
  2. 明確離婚意願: 協議書中需清楚表明雙方是「兩願離婚」,最好可以補充兩造就條文問約定未詳盡的事宜,同意依民法的相關規定處理,並且也可以先行約定發生爭議的紛爭解決法院。

二、子女相關約定(重要!)

如果夫妻間有未成年子女,由於子女親權的行使往往是實務上常常遇到日後起紛爭的部分,所以就此部分,會是在擬定協議書的重點之一,應當詳細約定,建議越詳細越好。這部分則有以下幾點應該注意:

  1. 親權行使(即俗稱的監護權):
    • 應約定由誰單獨行使負擔,或雙方共同行使負擔,如果是約定採共同監護,建議指定一位「主要照顧者」,並約定日常事務由誰決定,重大事項(如:移民、搬家、就學、重大手術等)如何共同決定。
  2. 扶養費:
    • 金額:應明確約定每月或每期應給付的金額。
    • 給付方式:應載明是現金、匯款或其他方式,這部分為了確保有如時履行避免日後紛爭,建議使用匯款並註明帳戶,以便日後舉證。
    • 給付期限:包含何時給付以及給付到何時
      • 何時給付:
        • 約定要在每月的何時前應給付扶養費,這部分通常會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給付,則後面6期視為業已到期,而保障可以如期拿到扶養費,並且在遇到爭議時可以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保障權益。
      • 給付到何時:
        • 此外,也要約定雙方間給付扶養費到何時,通常會約定至子女成年(民法規定為18歲)為止,但有部分協議因為子女通常會就讀大學,也有約定至大學畢業等,這部分均需明確寫清楚。
  3. 會面交往(即探視權):
    • 原則:內容應具體明確,避免使用「隨時」、「隨地」等模糊字眼。
    • 細節:清楚約定探視的頻率、時間長度、地點、接送方式、是否過夜等。於實務上,常見的方式通常是由探視方進行接送,交通及相關費用則由探視方自行負擔,而時間上通常會約定單/雙周進行探視,而模式上,舉例而言,有下列幾種常見的約定
      • 當日早上9時至晚上6時
      • 週五晚上6時至周日晚上6時
      • 週六上午9時至周日晚上6時
    • 其他:於相關的特殊節日,例如寒暑假、農曆年節、父母親節、生日、學校親職教育日、運動會等特殊日子,也可以另行進行約定。

三、 財產與經濟相關約定

  1.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則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就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 協議書中應載明雙方對於婚後財產如何分配的共識,例如是否互相拋棄或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權。
  2. 債務處理:
    • 應明確載明婚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共同或個人債務,應由誰負責清償。
  3. 贍養費及其他:
    • 約定是否給付贍養費,或是就離婚有無須給付其他相關費用,若有給付,需載明金額、給付方式和期限。

四、 離婚證人與程序

根據民法第1050條之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且需要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因此,進行離婚,需要有以下幾個程序必備的條件:

  1. 書面為之:
    • 即必須以書面方式簽屬離婚協議書,不得以口頭方式進行。
    • 通常情況下,離婚協議書通常製作一式三份,夫妻雙方各持一份,戶政事務所留存一份。
  2. 兩位證人:
    • 證人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滿18歲)。
    • 證人原則上必須親自確認過夫妻雙方確有離婚的真意後,才能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不能在空白的離婚協議書上先行簽字,避免爭議。
  3. 戶政登記:
    • 協議離婚必須在簽署協議書後,夫妻雙方共同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算正式消滅。
    • 證人不需陪同登記。

五、 結論

就兩願離婚的程序上,因為涉及到兩造未來包含子女、生活、財產上的變動,所以在約定上請注意內容約定事項應盡量詳細、具體、可行,以免日後產生糾紛,特別是關於金錢給付和子女探視的部分。並且於擬定、簽署離婚協議書前,建議可以先行找律師進行諮詢,確保協議書內容完整而無缺漏約定事項造成後續紛爭外,也可以確保內容上有無顯然不利於自身的情形,以保障簽署人自身的權益。而將爭議減少,並有利於後續離婚協議條件的執行。